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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没有钱怎么办(申请强制执行对方没钱怎么办?)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10-09 09:10:19    

当取得法院的生效胜诉判决后,若对方不主动履行,我们都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在执行过程中,有的时候就会碰到对方没有资产可以执行,这种情况下,法院最终会裁定终止本次执行,并告知我们在发现对方有财产可以执行的时候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这就是熟知的“执行难”问题。

那么我们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对方没钱,我们该怎么办?有没有办法可以增加执行回款的可能性,或者通过其他措施减少我们的损失呢?

通常而言,我们可以设想的就是努力寻找或增加可执行的财产,或者增加能够被执行的人,以增加我们债权实现的可能性,具体如下:

一、增加可执行的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除了我们主动提供的财产线索外,法院都会依职权通过法院的执行查控系统对对方的资产情况(通常包括部分主要银行、证券、车辆、当地的不动产、支付宝微信等)进行调查。

这种方式往往是针对对方名下的资产进行调查,且这部分资产都是可以登记的。那么我们可以寻找增加的主要对象就是没有登记在对方名下的资产。这类资产通常可能会采取的隐藏措施包括:

(1)通过离婚将自己名下的资产剥离到配偶名下,或以子女抚养费等名义进行转移;

(2)将自己名下的资产通过低价交易(低于正常价的70%)或无偿交易的方式进行转移;

(3)将自己可以获得的资产(如分红、期权、债权等)予以放弃或短时间不进行分配;

(4)通过为子女父母配偶等购买储蓄保险(如在香港购买养老保险)等方式进行转移;

(5)以自己或子女等名义在其他省份购置不动产等;

(6)以投资亏损等方式进行转移。

以上方式仅为部分常见的方式,实务中可能采取的方式会更加多样化。那么面对这系列可能的方式,我们必须要对对方的情况有所了解或初步调查,在有初步线索的情况下进行深入调查。

如对方在债务发生或爆发期间迅速离婚且主要资产分配给配偶,或对方应当有大量资产但执行过程中却没有发现,或曾经登记在对方名下的资产迅速转移交易甚至主要交易给亲属或关联人或不具有购买力的人员名下,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应当适时申请法院进行调查(实务中,由于法院案多人少,通常情况下法官是难以有时间精力调查的,这种情况下可以委托律师通过申请律师调查令的方式进行调查)。

当然,这类情况的一个必要前提是对对方有一定或足够的了解,否则通过公开渠道能够核实调查的线索相对有限,若对方采取的措施比较“高明”,往往难以发现相关线索。

二、增加被执行人

这种方式通常只能适用于一些特殊情形,且都有相对明确的法律规定和适用要求,常见的有以下几种情形:

1、对方是个人独资企业(企业类型),可以直接申请追加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以工商登记为准)作为被执行人,执行其个人财产;

2、对方是合伙企业(企业类型),可以直接申请追加普通合伙人作为被执行人,执行其个人财产;

3、对方为分支机构(如分公司),可以追加其总公司为被执行人,如果总公司仍资产不足的,可以再追加其他分支机构为被执行人;

4、对方为公司,且注册资产未实缴+公司设立时股东未出资就转让股权的,可以追加设立时未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在认缴出资额范围内承担责任;

5、对方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类型),可以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该股东能够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的除外);

6、对方为公司,出资期限已到,但股东尚未出资的,可以追加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为被执行人,承担责任。

以上是较为常见的一些情形,这类常见情形通常都是可以通过工商档案信息进行基础调查核实的(工商档案需要本公司授权或律师进行调查,公开信息不一定全面完整)。

三、其他可采用的方式

除了前述两种主要方式外,还有一些其他途径和方式增加收回债权的可能性,比如可以采取的方式有:

1、申请对方公司破产清算

如果对方为公司,在我们采取了一定的措施后仍无法发现有效财产线索,且我们怀疑该公司在外面可能有一定的资产,或公司股东高管可能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时,我们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该公司破产清算。通过破产清算程序,我们可以了解该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了解股东有无抽逃出资或侵占公司资产,或公司有无对外债权,或公司股东高管等是否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等情况,在了解掌握该类信息后采取下一步措施。

当然,此种方式的一个弊端就是:如果该公司不存在对外债权,且公司股东高管也不符合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情况的,该公司最终注销后,被执行人就消灭了,我们的债权也就永远的消灭。

2、对外转让我们的债权

在我们取得生效判决后,我们也可以根据情况直接将我们的债权转让给第三方,直接将债权予以变现,将能否执行回款的风险直接转移给第三方。

四、建议

通过执行程序执行不到资产属于客观存在的风险,这类风险只能尽力设法去降低和避免。因此,有以下建议可供大家参考:

1、在进行经济活动或交易前对对方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或采取一定的措施增加对我们债权的保障(如要求提供抵押物、第三人担保、或保险公司出具保函等);

2、在履约过程中加强对履约的风险监控,在对方资信恶化时(如对方多次违约、账款周期拖延、对方被大量起诉保全、对方在大量处置资产等)及时预警和采取相应措施;

3、在决定进行诉讼时,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增加自己执行回款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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